厦门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厦门市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Xiamen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XM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厦门市从事拍卖行业的企业、个人及与拍卖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行业道德。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协调、管理、服务的功能,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维护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企业的凝聚力,推动我市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厦禾路878号铁道大厦24层A、B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讨会,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订行规、行约,促进拍卖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收集、反映拍卖行业中的实际问题、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四)调查、整理我市拍卖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市拍卖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信息和业务交流,办好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提高拍卖工作水平;
(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做好行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的其它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具有独立经营资格且从事拍卖业的企业单位或与拍卖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均可提出申请,经过理事会批准后吸纳为单位会员。
凡与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个人及行业从业人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公约,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可提出申请,经过理事会批准后,吸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 会员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批准,注销会籍。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工作及声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行规和行约;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研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或专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与拍卖相关工作的,应辞去相应职务,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重大活动开支。
第二十六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其它工作机构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进行设置,其组织、任务和工作由理事会决定。各部门根据协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计划和措施,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单位会员代表工作有变动的,应由原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报常务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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